什么样的车属于报废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报废车的处理:
1、达到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先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3、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算完成。
根据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异地报废的相关手续流程
《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令第124号)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原件;
4.机动车号牌(灭失的除外);
5.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原件;
7.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原件;
8.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出境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于海关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共和国海关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9.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10.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副本原件;
11.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原件; 1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