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申请进出口权。
中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