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