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的本质是等价交换,而资产评估的职能就是为交易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供价值尺度。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既抑制了交易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也为强力监管提供了“数据库”。正是资产评估机构职能的发挥,才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融合,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得以维护和不断健全。
本法之所以能够从一定层面上反映资产的价值,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资产的成本反映了资产在购建过程中的必要花费,也体现了取得该项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价格。单项资产的价值不仅可以由成本部分反映,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磨损以及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值减损都会影响单项资产的价值。因而,评估人员在使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时,既要考虑重置成本,也要将由使用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实体性损耗、由技术落后带来的功能性损耗以及由市场状况、政治因素等外部因素造成的经济性损耗考虑在内。
在釆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可以根据不同资产的实际状态、使用方式等特殊性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比如,对于某些二手办公设备,可采用市场法评估;对于自主研发的专利,则可以釆用收益法评估,等等。因此,成本法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方法,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加和的理念和方式,并不一定要求对其中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