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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哪里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更新时间:2024-03-30 04:59:28 [举报]

4.2.1 国内申请人
4.2.1.1 内地 (大陆) 申请人
4.2.1.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章戳" 处所 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地址" 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地址一致 。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 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4.2.1.1.2 自 然 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 " 申请人名称" 与 " 申请人签字" 处的 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 申请人是自然人 的 , 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 , " 申请人地址" 应当冠以省 、 市 、 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完整 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无须填写 " 申请人国籍/地区" " 申请人名称 ( 英文) " " 申请人地址 ( 英文) " 。

申请途径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要求参见第五部分第十九章 "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 。

3 形式审查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 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 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类别是否正确 、名称是否规范具体;
(3)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 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其委托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6) 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7)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声音商标描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商标图样中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 、 简谱 、 文字说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为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应当符合图样清晰可辨识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 , 商标描述中也 应说明歌词 。整个商标描述 (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 , 以及文字说明) 应制作在 1 份商 标图样中 。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集体商标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 使用 ,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 , 除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文件要求外 , 申请人还应提交使 用管理规则 (包括集体组织成员名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 还应当提交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 力的证明文件 , 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 权文件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 质量 ) 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 说明 , 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异议期限
异议法定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按照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 二条规定 · 异议期限起算日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 初审公告当 日不计 算在期限内 。异议期限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一月 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 日 · 该月无 相应日的 · 以该月后一 日为期限届满 日 · 期限届满日是节假 日 的 · 以节假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 , 经审查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不予受理 , 书 面通知异议人。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受理:
(1) 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 异议 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 异议人主体资格 、异议理由不符合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3) 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 , 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 , 未附送的 , 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 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5)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 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 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 。 按收文日期 , 在确保件异议申请受理的前提下 , 后续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6) 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 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 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 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 其他按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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