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把移民安
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作为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时,对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情况同步进
行抽查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安置管理机构,
共同做好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日常监管与指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认识,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水土
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推动
在全社会形成水利建设项目尊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应验未验”的项目尽快开
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验后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
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强化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管理
(一)压实项目法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项目法人是水土
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
求,将水土保持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全过程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职责要求,保障资金
投入,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严格水土保持审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
告审查单位要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把好水土保持相关内容
审查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单位要围绕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责
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选址是否合理可行等,明确提出审
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
求,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
诺制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并做好信息公开、政策
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对
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审批管理。
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提出限期治理或者整改要求。
2.约谈督促。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3.移交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要将问题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及时报告。对不能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
5.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监管。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
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6.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按规定开展
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可予以通报表扬。
7.信用管理。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
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
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