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验资报告 [1] 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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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下资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3、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签字。
5、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表(非的财产转移手续文件)。
6、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明)。
7、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私章。
10、报告。
11、有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