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意义 (一)企业发展需要:按国家文件精神,经认定的将享受国家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可申报国家、省、市、区等的高新技术项目,这些项目给予大笔扶持资金,这些优惠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蓬勃发展、脱颖而出的有力保障。 (二)促进企业科技转型: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三)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市场价值: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地提升企业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四)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从2008年8月开始重新认定的,即为国家,其认定难度大,致使证书含金量高,这就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并且在全国都能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 (五)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六)减税增收:目前企业所得税是25%,经认定的,可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比认定之前降低了10%),这将大大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七)提高企业资本价值,有利于企业上市融资:有利于提升企业,增强客户、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认同,有利吸收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介入,推动企业产业化发展。这为企业上市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认定(申请、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书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要求: (一)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使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专利也要办理专利转让手续; (二)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三)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不限使用次数;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使用一次; (四)在申请及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明确申明放弃使用; (五)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六)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 (七)无证书的专利须拥有授权通知书,且有缴费单据; (八)非的专利,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办理转让手续,经过专利备案,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 (九)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联; (十)企业更名的应提供工商更名,以判断知识产权归属。
认定的标准解析 一、到天数的年限要求 企业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领域要求 1、对企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事实上有利于知识产权“核心支持作用”的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即三年研发费用总额除以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只要这个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就符合条件《管理办法》要求: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研发项目)的确定 研发活动的确定方法与此前类似,包括行业标准判断法、判断法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其中,目标或结果判定方法是前两种方式的方法。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认定申请书>>中“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3、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数的。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则省去了运用费用分摊机制的麻烦。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认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4、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为20%,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 六、企业无重大特别事项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自行查询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特别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时需成立1年以上(有完整性的会计年度);
2、通过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形式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
3、主要产品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范畴;
4、科技人员占当年员工数量的占比不低于10%;
5、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满足以下要求:
(1)近1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当中,企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好有关促进产业、服务业态发展的文件要求,做好政策完善工作,2015年4月29日,全国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完善认定管理办法研讨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工信部、、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等10部委相关参加了会议(提交了意见)。火炬中心翟立新主持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就近年来认定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和完善政策工作做了介绍,对各行业部门多年来对此项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为高企政策完善工作提出更多具体意见。会上,与会人员就本行业特点、以往高企认定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对技术领域、认定办法调整建议等发表了意见,并对涉及科技、财政、税收、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沟通。他们表示,这次会议既对高企政策完善工作进行了充分研讨,又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是一次务实、的研讨会。同时,对、财政部、税务总局积极听取行业部门意见、开门办公的姿态给予赞许。翟立新表示,高企政策是利用税收杠杆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具含金量的政策之一,高企政策完善工作还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小组办公室将对有关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在完善认定管理办法中予以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高企政策在推动各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