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内容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按制作方法不同可将其分为书写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们的复制品;按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材料、表格、图画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为证件、公文、信函、书刊、报纸、契据、货币及各种票证;按载体材质不同还可分为普通材质文件和特殊材质文件,普通材质文件是指由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特殊材质文件是指用非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会遇到的用木棍、砖头、锐器等在建筑物体、地面、树木等客体上刻写印制的文字图形等。
文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广泛,它广泛的应用于人与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乃至国与国的交往中。正由于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与各种案件发生联系,从而成为文件检验的对象:文件物证。
文件物证与一般书证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态以及文件的特征特性等。而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书证的文件使用时一般不需要检验,只须对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只有在对书证物质属性发生怀疑或是书证内容无法辩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如怀疑其被篡改伪造或是文字内容模糊不清时。这时该书证就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了,它同时也具有了物证的属性。作为物证的文件大多也具有书证的性质,如反动标语、反动传单以及被篡改伪造的票据等, 其内容所能说明的属于书证,其物质特性证明的则属于物证。而文件检验技术检验鉴定的只是其物质属性的哪一部分,属于书证的哪部分内容不应涉及。对于物证的文件一般都要运用的知识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以达到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文件检验是多种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的产物。由于文件物证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又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文件检验的基础科学知识相当广泛,涉及到哲学、文字学、语言学、心理学、生理学、物理学、数学、化学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各个领域。离开上述科学知识和方法,文检工作就无法开展,同时各个学科的发展、相互渗透与综合又为文件检验技术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文件检验的对象是案件中的各种文件物证,但由于文件物证复杂多样,与案件中的联系及检验 的目的和方法又不尽相同,使文件检验内容较广分支较多。主要包括笔迹检验、言语识别(含声纹鉴定)、印刷文件检验 、污损文件检验 、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和人相检验六大内容。但考虑到实际工作状况及一些内容的特殊性,这里把声纹鉴定、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和人相检验抽离出去阐述,其余内容不变。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技术。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