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批准后实施。
特殊化妆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省级以上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企业予以配合。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可以委托直属机构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按上述“基本要求”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1、图纸要标明比例、方向。
2、标明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的主要筑物,特别是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场所、物品(建筑物)、垃圾污水点等。30米以外可能对本厂环境造成污染的场所,也要标示并予以说明。
3、生产车间各功能间要明确标注,并显示门、传递窗、通风设施的具体位置;并标明人流、物流走向。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要显示具体位置,采用图例的,应附有图例说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为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显示法定代表人信息或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审查时核实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委托书需提供原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在不少于上述内容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涉及的内容补充相应资料。
现场审查的资料根据《检查要点》和企业实际生产活动的需要而确定,不限于申报材料所附文件。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各种原辅料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表示。如无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可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化妆品新原料应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应符合工艺要求、布局合理,方便清洁保养,不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1、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要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含主要的过程、涉及的原料和主要的工艺参数,如:时间、温度、压力等。
2、要标明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或操作规程。
3、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有产品检验环节。
4、工艺简述与工艺简图要相符
5、每个申请类别至少附一个产品配方。产品配方要包括原料名称、使用目的、产品配方中的限用物质标明具体百分含量,其它成分可不标注含量。按原料所占百分比从多到少降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