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关系、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