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许可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确定的“便民原则”的精神,给予申请人8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机会。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的结论为“限期8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餐饮单位申请需要的资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及其它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手工题)。
(9)、所购原材料(如:米、面、油、肉)的“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的检验合格或检验报告)和肉的检验检疫合格。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办理流程:
1、准备好相关资料
2、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3、卫生局受理
4、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勘验
5、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