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闪光灯:又称莫尔斯信号灯。由人工操作,按莫尔斯电报码信号发出白光的灯,供近距离通信联络用。包括定向发光的手提式或旋转座架式通信闪光灯,环照发光的桅顶式通信闪光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其他情况号灯的使用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舷灯:安置在船舶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自船首向船尾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航标灯的作用: 航标灯的功能也可以引入船内,可以给出船的位置,或提醒其他船舶本船因螺旋桨失效、搁浅、发动机故障等原因而停泊。早期的海上助航主要是依据星座图(constellation),它帮助出海者通过观察太阳和其他恒星的位置来确定大致方向并估算出自己的坐标位置。
灯塔(light house)是另一个早期航海的伟大创造,它提示船只陆地的位置,以便航船估算离陆地的距离,并决定是否停泊。灯塔夜间航标灯持续闪烁以提醒远处的船只。
航标灯的功能和作用:航标灯引导船舶沿航道安全航行而配布的标志和信号设施。航标灯以特定的标志、灯光、 声响和无线电信号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水上和水 下的碍航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