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别名 |
避难硐室技术要求,避难硐室型号规格,避难硐室参数,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材质 |
其它 |
是否可定制 |
否 |
总功率 |
其它 |
类型 |
煤炭 |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重庆市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编制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 基本要求
3.1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3.3有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4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5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3.6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7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3.8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
联系人,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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