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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量又称额定起重量,是指起重机实际允许的起吊大负荷量,以吨(t)为单位。
桥式起重机起重量有5、10(单钩)、15/3、20/5、30/5、50/lO、75/20、100/20、125/20、150/30、200/30、250/30t(双钩)等多种。数字中的分子为主钩起重量,分母为副钩起重量。如15t/3t起重机是指主钩的额定起重量为15t,副钩的额定起重量为3t。
桥式起重机按起重量可以分为三个等级,5~lOt为小型起重机,lO~50t为中型起重机,50t以上的为重型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的选用
符合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1993以及GB5905-86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起重量在50t以下,跨度在35m以内,无特殊使用要求,宜选用单主梁式。如果要求门腿宽度大,工作速度较高,或经常吊运重件、长大件,则宜选双梁门式起重机。
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单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g.两个吊钩的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h.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i.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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