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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流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属地申报
已经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单位需要向属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各地方有所不同,请详旬属地。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登记:为处置重量与申报重量一致,建议行化学品的清点和包装工作,再前往属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2、与危废处置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很多生产单位并不具备处理危废的能力,所以一般都是委托给第三方的危废处置公司。但是在和第三方危废处置公司签订协议前,一定要记得提供相关资料,这样才能顺利的签订协议。
3、向属地申请危险废物转移
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运输单位确定运输车辆及运输车次后,向移出地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跨市转移需要移出地向接受地询函,跨省转移需要移出地环保厅向接受地环保厅询函。
4、危险废物的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办理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从移出地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及时与处置单位联系,及时咨询如何填写五联内容,与运输单位联系确定具体转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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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指的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它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国家环保部以及地方省、市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危险废物处理上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为了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甚至开展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环境执法监管。同时,随着公民对危险废物的了解,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社会监督力度也会不断增强,企业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
环保监督之下,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危险废物,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危害,企业应该这样做: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企业要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要配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4.转移废物要向相关部门报备,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企业一定要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6.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以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7.企业要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保管家处理。
随着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加强,防止环境污染,在危废处理方面加强了规范化,制度化,并根据相关政策,危废处理制度对危险废物存放管理方面加强,加大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名录制度: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应急预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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