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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废物的化学转化和处置
许多废物由于含有有毒和有害的化学成分而成为危险废物,但化学成分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变化,从而减少或消除废物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例如,有机废物的焚烧本质上是在高温下将有毒和有害的化学组分排放到和无害的气体中,因此是一种消除末端伤害的处理方法。通过焚烧的化学组成转化的这种处置形式有时很容易与利用混淆,并且关键也是要看目的。虽然有机废物的焚烧可产生可用的能量,但主要目的也是和消除伤害,而不是回收热能,因此通常被认为是有害废物处置。例如,废酸碱中和后的排放实际上是通过化学转化消除危害的一种处置方式。但是,指出,在危险废物的化学转化和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二次污染。
(c) 废物的生物处置形式
废物的生物处理是常见的。例如,土壤中的液体或污泥废物的处理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种微生物对废物进行生物分解,从而消除了危害;土壤处置方式受土壤容量的限制,废物的浓度高,数量大,施用时间容易导致土壤污染;该形式与将废物作为农业肥料施用到土壤的形式不同,前者属于废弃处理,后者属于利用。比如高浓度有机废水加入活性污泥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实也是一种生物处理方式。
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等。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其分为城市固体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有害废物。 [6]
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我国对于保护耕地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如何处理和排放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和环境保护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一般是在建设过程中或旧建筑物维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据有关资料介绍,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有4000万t。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可见,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有效途径。在这些方面,日本、美国、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许多经验和处理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因此,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1977年日本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其生产规模大的每h可加工生产100t。1991年日本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①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②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③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东京都在1988年对于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
美国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总体来讲,这些国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如美国的CYCLEAN公司采用微波技术,可以的回收利用再生旧沥青路面料,其质量与新拌沥青路面料相同,而成本可降低1/3,同时节约了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费用,大大减轻了城市的环境污染;对于已经过预处理的建筑垃圾,则运往“再资源化处理中心”,采用焚烧法进行集中处理,如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垃圾处理工艺,可使垃圾中的各种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净地分离出来,再回收利用,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燃气则用于发电,每t垃圾经干馏燃烧处理后仅剩下2~3kg的有害重金属物质,有效地解决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问题。
我国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这是从我国国情和现有技术条件考虑,在现阶段采取的一种限制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和排放的有效措施,但应该看到这种收费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源头。我国应抓紧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①国家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投入资金,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②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对每万m2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数量状况,进行一次大范围的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依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样才能真正引起人们对于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的足够重视,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源头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近些年来,上海、北京等地区的一些建筑公司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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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危废处置,一般固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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