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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江西省在铝灰渣、废盐、含砷废物等特殊种类危险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全省范围内规划布设了一批刚性填埋场建设项目和铝灰渣、废盐等特殊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解决江西特殊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短板和不足问题,同时鼓励丰城市等再生铝行业集中区域新建铝灰渣暂存库,缓解当前铝灰渣处理难的问题。
在日常监管中,江西相关部门发现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存在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认识不足、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等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为此,江西坚持问题导向,先后派多个联合帮扶组深入基层,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企业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环境风险应急、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入场危险废物成分分析等污染防治措施,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2020年,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电视台暗访发现,重庆某公司近200吨含油污水和残油“流落”在外,部分跨省非法转移到湖北枣阳处置。
2020年8月25日,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以下称枣阳分局)。
接到线索后,枣阳分局立刻向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案情,启动联合办案。
接到线索当日,枣阳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和属地赴现场调查,该废矿物油非法处置点在一钢构厂房内,四周为农用地,有单釜式油罐、卧式油罐、立式油罐、HEC螺杆机智能控制系统、板框压滤机、过滤罐等处置设施。
现场有3个渗坑,无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直排渗坑。为保护好现场,在公安部门和当地的见证下,枣阳分局对废矿物油处置设施、生产控制装置实施查封扣押。
2020年8月26日,枣阳分局委托对渗坑内废水及周边土壤采样检测,同时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该场所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类建设用地,为检测结果适用标准和案件移送提供支撑。
经检测,现场渗坑内的废水石油类浓度为128mg/L,土壤中石油烃的含量为1.74×104mg/kg,超过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石油烃风险筛选值21.1倍。
为有力打击整个利益链条,枣阳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赴重庆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与重庆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本案嫌疑人张某某(废矿物油处置点经营者,湖北省枣阳市人)通过中间人庞某某和胡某某(湖北省荆门市人,均由重庆市另案处理)向重庆的某船舶保洁公司购买废矿物油,后跨省转移至湖北枣阳进行处置。
经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公司收集贮存的残油为危险废物。
为便于后期环境修复、共同打击环境犯罪,湖北省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与重庆市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交通部门等沟通,决定将张某某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由湖北省枣阳市立案。
张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残油3车达89吨,并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目前,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土壤环境修复的前期调查工作,同时委托对扣押的废矿物油进行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的常见问题
(1)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技术来源和工艺原理不清楚,成熟性和可靠性不明确,主要设备(含标准设备和非标设备)无明确的技术条件和建造要求。
(2)从危险废物中回收产品和综合利用产品中的杂质种类和数量不清楚,杂质进入环境后的潜在风险不作分析和评估,环境安全问题不明确。
(3)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危废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方法缺乏针对性,处理后的去向不明确。
(4)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无安全建设标准,潜在安全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
(5)对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识别不全面、不,主要危险未识别出来,次要危险被忽略或轻视,导致危险废物在装卸、贮存、输送、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进而引发突发性的环境风险。
(6)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与周边建(构)物和重要设施的距离无明确的遵循依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常常被安置在厂区的边角之处,且建设标准很低,一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潜在风险较大。
(7)部分危废利用与处置企业未设置分析化验室和实验室,或设置不规范,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缺少的“眼睛”,处置过程处于盲目状态。
(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设施质量存在问题,在线监控装置缺失,人工操作环节较多或全部是人工操作,不能满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过程实现连续、自动、密闭的要求。
(9)租赁现有厂房作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车间或场所的情况较为普遍,不能满足相关工艺的要求,无法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的预期目标,无法满足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
(10)部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项目未经过正规设计,或设计文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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